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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贩运假烟,被罚136万

     河南项城市的孟某和妻子郭某从邻县装载了一车厢假烟,准备销往辽宁,途经鲁冀高速公路时被山东公安查获。法院审理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丈夫孟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妻子郭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6万元。

  本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张洁 李金锋

一车假烟被查获
总价值高达130万元

  近日,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贩卖假烟案”。
  河南项城市的孟某和妻子郭某从邻县装载了一车厢假烟,准备销往辽宁。夫妻俩驾驶大车途经鲁冀高速公路时,被山东公安查获。经鉴定,此次共查获红梅(软白)、红梅(软黄)、黄果树(长征)、黄山(新一品)、玉溪(软)等卷烟约2.24万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总价值高达130万元。
  庭审期间,孟某称,自己平常是通过手机软件“货车帮”来承接货物运输订单的,此次承接的货物订单名义为“食品”。在装货时自己并没有清查货物,直到走到山东被公安机关查获,才知晓车里全是假烟。但面对孟某的辩解,其妻郭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销售伪劣产品”事实及罪名却均表示无异议,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系未遂、从犯,提请对郭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供述相互印证
辩解不予采纳

  经查明,孟某此次运输货物的时间为晚上11点钟至次日凌晨2点,装货地点是在一片空地,运输时有其他车辆在前方带路指挥。
  对此,负责在前面驾驶轿车为货车“开道”“探路”的傅某称,抵达目的地后,他还负责在收货地结算烟款。傅某称自己知道上线是生产、销售假烟的,亦承认自己曾在河南省某县田地里装货时见过孟某。
  另一证人何某称,其曾于2017年9月替人到沈阳高速出口接货。经辨认,何某称有一次是郭某来沈阳送货,因为“当时虽刚入秋,但沈阳的天气已经冷了,郭某还穿裙子”。
  关于孟某辩称自己不知所运的是假烟问题,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供述称,其去沈阳途中,适逢下雨,自己在给货物盖篷布时确定所运的是烟;运输正常货物每次能够获利一千余元,运输此类货物每次能多赢利二三千元。该供述同郭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庭遂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销售伪劣产品罪!
夫妻俩被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郭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然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想象竞合(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从一重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孟某、郭某在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鉴于被告人孟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6万元。
  案件宣判后,郭某服判息诉;孟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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