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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赖舆论保护“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反被拘留”的赵宇,在这场暴力冲突中的“故意伤害”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而长远来看,这一处理结果显然是司法对正义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在面对不平之事时该出手时还出手。不过,决定对赵宇“不起诉”显然不应是案件的终点,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就“见义勇为被刑拘”一案发布了案情通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认定赵宇行为属正当防卫,虽超过必要限度,但为鼓励见义勇为,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结果并不出人意料。梳理这一通报可知,“见义勇为反被拘留”的赵宇,在这场暴力冲突中的“故意伤害”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而长远来看,这一处理结果显然是司法对正义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在面对不平之事时该出手时还出手。不过,决定对赵宇“不起诉”显然不应是案件的终点,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回顾整起案件,舆论力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公正却遭受人们的质疑。的确,司法工作要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社会舆论的左右,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对公众的声音置之不理。尤其是在真相扑朔迷离的时刻,更要倾听舆论的声音,对公众的质疑及时回应。但在这起案件中,相关部门却一度“沉默”了。
  虽然福州警方对案情进行了回应,说已给受害女子进行伤情鉴定,“舆情发生后,各级部门都在积极地应对处置”,但是真相到底如何?却没有进行任何解释。而之后当地办案警方将赵宇的罪名由“故意伤害”改为“过失致人重伤”又移送审查起诉的行为,很是让舆论“着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可以这样“随性”?从这个角度来说,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深夜所发布的对赵宇“不起诉”公告正是对这种质疑的一种“回应”。
  以舆论推动司法公正的案件,在如今的社会并不鲜见。从药家鑫案到“昆山反杀案”,处处都能看到舆论的力量。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舆论对一些案件可以起到督促作用,但防止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毕竟不能依赖舆论。民众不是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人员,他们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了解有限,判断上可能因自身的局限性而存在困难和偏差;舆论不一定尽与理性相符合,一旦陷入非理性、片面化、情绪化,就可能出现“舆论审判”现象。这种现象同样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舆论与司法应该是良性互动的。一方面,舆论关注和监督司法办案义不容辞,但不能搞“舆论审判”;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于舆论反映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但在具体办案时就要把一切抛到脑后,专注于用法律衡量是非曲直,用看得见的公正消除公众内心的不安。
  期待司法人员在调查赵宇案真相的时候,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不要受到外界的干扰,高标准严格要求,以扎实的工作、规范的程序确保办案质量。同时也期待,舆论在关注赵宇案及其别的案件的时候,多一分法治理性,少一分非理性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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