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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被赋予一般纳税人资格

     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王琳)2月25日下午,国家三部委赋予潍坊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获悉,试点自2月1日起施行。
  据悉,保税区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保税区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企业向保税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保税区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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