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五人进了“班房”
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胡泉 通讯员 冯长冰 何金金) 近日,记者从沂源交警大队获悉,日前,沂源交警大队对5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分别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或因醉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被拘留。
苑某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省道博沂路由北向南行至博沂路与沿河东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博沂路由南向北行至南麻中队门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九东路与韩莱路十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李某饮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沿韩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源县东里镇韩旺二村路段时发生事故。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杜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沿药玻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事故。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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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省道博沂路由北向南行至博沂路与沿河东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博沂路由南向北行至南麻中队门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九东路与韩莱路十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李某饮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沿韩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源县东里镇韩旺二村路段时发生事故。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杜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沿药玻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事故。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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