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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让有性侵害前科者远离未成年人

     □史奉楚

  最高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检察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全面构建起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坝。
  近年来,根据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发率高、熟人作案多、未成年孩子缺乏识别和防范能力等特点,一些地方不断探索建立各种防范措施,禁止此类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创新举措,并有必要形成层级更高、范围更广、效力更强的限制体系,密织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网络。
  让有性侵前科者远离未成年人,是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如最高法院相关人士也曾透露,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二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心理学家研究证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为各类罪犯之首。
  由此可见,这些有性侵前科的人员对防范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未成年人的威胁极大。如果不实施从业限制,放任其依然从事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无疑会增大悲剧发生概率。要知道,在一些国家,对这类犯罪者的限制更加严格,如美国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统,韩国的“熔炉法”,其中一些规定近乎苛刻。如规定此类犯罪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还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此类人员信息,甚至对其进行化学阉割。
  对比之下,我国对性侵害者的就业限制过于宽松。这并不说明对此类人员进行从业限制无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早就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只是由于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一体化机制。
  未成年人的权利不能被虚置,需尽快改进相关法律政策,建立完善的性侵害前科者从业限制政策——不仅局限于性侵害犯罪,对性侵害“违法”人员也可予以限制;不仅限制其从事教育行业,还应限制其从事保姆、家教等可能频繁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不应局限于某个区域的限制,还应建立全国共享的信息库。与此同时,有必要利用科技手段,对危害较大者予以定位监控,一旦其接近学校等儿童经常活动的地方,就发出警报或向家长、老师发送预警,进而密织保护网络,让未成年人远离原本就可避免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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