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害责任的划分之“小饭桌”

齐鲁晚报     2019年04月03日

  今天有个当事人电话咨询,肖某的孩子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肖某与爱人因平时工作忙,没办法准时接送孩子,所以就把孩子寄送在小饭桌,负责接送孩子上下学、吃饭、作业辅导等。前几天放学后,老师把孩子带到班级的固定解散地点,因小饭桌的经营者不仅要接送小强,还要接送其他不同的班级或年级的学生。因此,在小饭桌工作人员接其他班级没有赶过来之前,肖某的孩子小强和同学小斌在打闹中受伤,肖某就想来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应该由谁来对孩子受到的侵害承担责任?
  相信大家对于“小饭桌”并不陌生,“小饭桌”专指为中小学生提供的一种饮食服务,经营者主要是学校、社区居委会(妇联)、居民家庭。“小饭桌”的经营者通常在学校附近租赁房屋,每月收取定额费用,专门为6-12岁低龄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学生提供午餐服务,一般还提供午休场所。而对于年龄相对较小的小学生,有的还提供课程辅导等服务。这类“小饭桌”通常都是无证经营,经营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也没有相关的健康证或者培训证之类的。
  这是一例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肖某告诉我,她找过学校,也找过“小饭桌”的经营者,都没人愿意支付医药费,虽然钱不多,但是她想要个说法。学校表示,事发时已经放学,老师把同学带到学校与家长约定好的固定接送地点,已经完成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再发生其他的事故与学校无关。小强受到伤害是因为“小饭桌”的经营者没有及时看管孩子造成的,应当由“小饭桌”经营者来承担责任。
  “小饭桌”经营者则表示,学校虽然将学生带至约定的接送地点,在没有人接收的情况下,学校有义务等到“小饭桌”的人员到来后再行离开。因为在平时,如果有家长没有及时来接孩子的话,老师会先把孩子带回校内继续看管的。因此,在“小饭桌”人员接到孩子之前的事故应当由学校负责。
  双方都不认为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小饭桌”的经营者表示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是一个家庭的重中之重。孩子受伤一家人都跟着心疼,那么,到底谁应当对小强的受伤承担责任呢?
  在本案中,小强和小斌都是未成年人,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校外,时间是老师与“小饭桌”工作人员交接的过程中,下面我们根据已经了解到的情况来进行一下法律分析。
  首先,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小斌,因为其系未成年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之规定,小斌是侵权人,小斌的父母作为小斌的监护人应当对小强受到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专门从事接送未成年学生的机构,“小饭桌”与学生的家长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即委托“小饭桌”接孩子中午放学、吃午饭,送孩子下午上学、接孩子下午放学,辅导作业等一系列服务,“小饭桌”在服务中负有临时看护人的职责。因此,“小饭桌”有义务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小饭桌”作为专门从事接送看管未成年人的营利性机构,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有初步的判断和相关风险的预测,因此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及时接送孩子,而不能以人员不够,学生较多,来不及分散人手接送为由逃避责任,对其不能及时接送、看护,导致小强发生事故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再次,作为学校来讲,小强与小斌均系一年级的小学生,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有义务把孩子交到监护人的手中,以确保孩子的安全,而不应是仅仅带到固定的交接地点,且一般情况下,在学生家长未能及时接送时,学校老师都是把学生重新带回校内等待家长的。因此,在本次事故中,学校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作为教育机构的看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小强与小斌虽均系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在放学后与同学在一起打闹,使自身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中,应当意识到在打闹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危险,因此,对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当减轻侵权人小斌的责任。
  另外,对小斌的父母,还要多送上另外一条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孩子平时的零花钱、压岁钱什么的也是可以拿来支付赔偿费的。
  希望家长们小心看护孩子,在他们还未成年时用心呵护,使其健康快乐成长!
  挂失声明
  本人洪丽雪身份证号371502198707100728丢失由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栋-2-301的收据PM0012897金额:肆拾贰万零捌拾陆元整(¥420086),特此声明作废。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举办的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减税降费税企座谈会召开,座谈会上,聊城税务部门邀请企业界和新闻媒体代表参会,听取大家对减税降费的具体意见,并请媒体和纳税人监督税务工作。
  与会人员实地考察了开发区办税服务厅、中通客车有限公司,召开“减税降费”工作座谈会,标志着全市税务系统第28个税收宣传月正式启动。座谈会上,来自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碧水蓝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畅谈了减税降费带来的获得感,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汪辉 刘鹏利
  现任职位: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房产婚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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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乔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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