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捐”中“承诺”的分量亦须正视

齐鲁晚报     2019年04月04日

  □木须虫

  出生仅70天,江西女孩欣欣被确诊为重型地中海贫血。今年3月,她终于等来了一次彻底治愈的机会,在中华骨髓库中,有人和她配型成功,且答应捐献。然而,在欣欣住进广州市儿童医院“移植舱”,为这次手术接受了6天化疗之后,供髓者中途“悔捐”。有“地贫之父”之称的公益人黄明贵告诉记者,捐献骨髓属于自愿献爱心,不能进行道德绑架。但他呼吁,人们在伸出援手之前应当谨慎思考,否则宁愿不要达成约定。
  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现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规定,捐献骨髓是骨髓捐献志愿者的自愿行为,身份资料不得被泄露。这也是全世界正规造血干细胞捐献配对组织的通行规定。在这里,自愿包含两种含义,既有捐献的自由,也有放弃的自由。从这个角度来说,骨髓捐献志愿者在欣欣做手术之前,选择放弃捐献骨髓,是其正当的权利的体现,并不存在“悔捐”之说。对于这种行为,人们应当理性看待,无论是因为一些外来原因有苦衷,还是因为自身的怯懦,都不能道德绑架,更不能予以苛责,这也是维护骨髓捐赠公益宽松环境的现实需要。
  如果将视野放得更远一些即可发现,欣欣遭遇的悔捐并不是孤例。即便发达如美国,同样存在志愿者“临阵脱逃”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反悔率也在50%以上。
  骨髓捐献无论如何都脱离不了现实道德的语境,变成简单纯粹的权利话题。骨髓捐献者答应捐赠,对于渴求生命的受捐者的意义不言而喻,而一旦临时改变主意放弃捐赠,对于重燃希望的受捐者显然是无情的打击。如果将供髓者的捐赠视作“承诺”的话,那么这样的承诺无疑相当有分量。虽然,基于捐髓的特殊性,无法像普通的承诺那样用法律来约束,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如何更充分地做好做细捐与受双方的工作,避免“自愿”成为不可承受之重。这需要第三方的公益组织在程序设计与实务沟通上,把控得更精细。
  对于骨髓捐赠者来说,只有热情与意愿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一颗勇敢的心,公益组织除了充分保障其对捐赠有关的知情权之外,也要讲清楚他们一旦答应捐赠并且进入最终移植环节意味着什么,保证个体在现实顾虑和束缚没有彻底消除前,能够充分而谨慎选择,正视最终决定的分量。
  对于受捐者来说,生命渴求的驱动会无限放大对捐赠意愿期待的心理预期,公益组织在沟通中要申明捐赠者的权利,正确真实表达捐赠者的意愿,让受捐者建立理性的心理预期,同时,精准协调捐赠与医疗环节的关系,遵循谨慎的原则,在捐赠者坚定确认下进行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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