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扬尘污染严重将限制招投标

同一项目连续两次通报,将暂停新办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齐鲁晚报     2019年04月24日
  本报泰安4月23日讯(记者 王坤) 近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实施《泰安市建筑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此举旨在有效防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目标。
  记者了解到,《泰安市建筑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修订了扬尘防治“8个100%”的标准。要求施工现场100%围挡,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保洁,驶出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裸露场地、土堆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远程视频监控100%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100%安装。
  《导则》对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责任进行了详细划分和明确。在监管部门的责任上,市及各县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要求,指导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其结果作为施工、监理单位投标信用考核分值扣分依据。
  在建设单位的责任上,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要求及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承诺书纳入招标文件,并在承诺书中约定执行《泰安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规定的扣分、赋分标准。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扬尘防治责任,自觉接受扬尘防治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督。
  在施工单位的责任上,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应当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和施工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治具体措施。
  在监理单位的责任上,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不符合扬尘防治要求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据介绍,为有效防治扬尘,泰安市住建局要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管理。同一项目连续两次及以上被通报或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设单位性质,给予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暂停新办房屋预售许可手续或提请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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