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记者查阅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其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