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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越来越被公众所熟知并重视。但你知道吗,除我们日常所知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常规、普遍的知识产权类型,在互联网产业日益发达的今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渐渐融入到每个人的工作生活中。
今天“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一则典型案例可以帮大家了解这个权利。
案例简介
2018年5月,在某广告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网站上,威海市张村镇居民李某发现了疑似自己的拍摄、制作的影像作品。作品被人编辑并使用,自己咋不知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这家广告公司诉至环翠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等共计35.8万。
2018年6月20日,环翠区法院立案,广告公司收到传票后删除了那段争议视频。
进入庭审,广告公司辩称,其所用的视频下载自某视频网站,该网站并未指明视频版权所有人,下载过程中也未发现有禁止下载、使用等提示信息。这家广告公司还指出李某无法证实相关视频著作权归其所有,更主要的是,公司公众号最终发布的作品是经过自行拍摄、编辑后形成的新作品,“有自己的劳动创作”,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另外,李某作为自然人而非营利组织,要求35万元的经济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一方说涉案视频版权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主张视频公布过程中并无版权信息,无法证实版权归属。那么,这个标的复杂而无形的争议,包含了哪些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环翠法院又是如何一审判决?这个判决呈献给社会的启示又是什么?
确认版权归宿
首先必须弄明白涉案视频版权是否归原告李某所有,这是本案的基础。
为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法官组织了当庭质证。李某当庭登录某视频网站,展示了其注册账户名下存有的涉案视频,还当庭播放认证。同时,李某还提供了所用无人机及无人机拍摄的23个原始视频,逐一比对了广告公司公众号中发布的视频,当庭认证了23个原始视频素材中有共计1分51秒的片段,与广告公司发布的视频对应时长、内容相吻合。
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判定,李某即为涉案视频的版权所有人。
广告公司是否侵权
在确认版权归宿基础上,再看广告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这个环节,李某事先所做的“证据保全”派上了大用场。
2018年5月18日及5月31日,李某到威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对那家广告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发布的视频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获取了公证文书及公证取证全程影像光盘。
而且,李某注册账号的某视频网站适用条款中明确载明:“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在任何媒介上发布有关产品……或者其他用户提供的用户内容之任何部分”,“未经用户内容的有关许可人的实现书面同意,不得为了任何其他目的拷贝、复制、传播、散步、广播、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任何用户内容”。
至此,这家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从某视频网站下载并使用李某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内容,既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任何报酬,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多大
因广告公司已在相关网站、公众号删除了涉案视频,实际停止侵权;而李某要求的损失赔偿,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在综合考虑李某拍摄视频所付出的劳动、创作、维权等劳动价值后,环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如何维权你学会了吗
本纠纷始起时,权利人李某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为确定著作权归属,他着实费了一番功夫,好在他保留了底稿等原始证据,最终确定、巩固了自己的权属。
从全社会的角度反思本案,若李某一开始就在对外发布视频时明确标注了版权信息,若被告广告公司能仔细阅读视频网站适用条款,若本案双方都有作品网络传播权的正确、清醒认识,这起纠纷也许就不会发生,而且李某会因自己的劳动有所回报,广告公司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发表相关作品,一举多得。
法官寄语
当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已成为威海市范围内仅次于商标权纠纷的第二大知识产权纠纷类型。环翠法院自2018年1月至今共受理此类纠纷110起,占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38.3%。该院已就此问题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因网络传播的广泛性、随意性,尤其随着自媒体时代来临,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传播的主体,每个人既是权利人,又同时可能成为“侵权人”,这就更需要我们正确认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侵害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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