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认为,店方规定的不退不换属于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务也是商品的一种。虽然宋女士办理的美容服务卡从办理到现在已过去了半年时间,但是她是在办卡后三天内就向店方提出申请退货的,有证据证明且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物,像这种情况,商家应当退换,不退则是违法。
至于店内明文规定的“不退不换”,邱洪奇表示,这种做法类似“店堂告示、声明”,消费者权益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邱洪奇建议宋女士先通过协商解决,同时注意取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12315或12345投诉反映,由消费者协会等中间机构来协调、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戚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