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生

齐鲁晚报     2019年06月05日
  本报6月4日讯(记者 刘潇) 又到学校招生季,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德州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6月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获悉,全市将明确定价形式,规范收费行为,并加强收费监管。
  根据要求,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营利性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在收费行为上,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同时规范退费行为,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违规收费问题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减少学校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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