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基本薪酬为3600元。试用期过后,公司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时,欲为王某参保。王某提出不想参保,要求公司每个月直接补贴500元现金,并可与公司签订自愿放弃参保的协议。考虑到简单方便、且能节省一笔费用,公司便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后来,王某辞职时却又想让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王某主动与公司签订放弃缴纳参保的协议有效吗?还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吗?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试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组成部分,它并不是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时期。因此,劳动关系一旦确立,企业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费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合同法》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王某主动与公司签订放弃缴纳社保费的协议无效。为此,公司还需要为王某补缴其在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保费,承担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企业不缴社保
职工辞职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个人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然而有一种情况,员工辞职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以此类推,干的工龄越长,补偿越多。
通讯员 刘佳 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