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马玉姝) 近日,淄博发布《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自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调整后,全市“禁燃区”面积418.0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禁燃区”面积225.33平方公里。
根据淄博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全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II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淄博市实际,要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其中中心城区2020年用地规划建成区面积180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180平方公里。
□相关链接
什么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地区。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