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的生死,为何让平民裁决

章莹颖案背后的美国陪审团制度

齐鲁晚报     2019年06月30日
  这是6月24日法庭素描,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前右)出庭受审,为避免妨碍司法公正,陪审团员的面部被有意模糊化了。  新华社发
  遇害者章莹颖(资料片)
  当地时间6月24日下午,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嫌犯布伦特·克里斯滕森绑架并导致章莹颖死亡等三项罪名成立。按照法院安排,此案暂时休庭并将于7月8日进入量刑阶段,克里斯滕森将面临终身监禁或者死刑判决。克里斯滕森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成为中美两国民众共同关注的焦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关键裁决,最终是要靠12名美国普通公民——陪审团员来做出的。美式陪审团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的运作又能否保证还受害者一个公平呢?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昱        

将创造纪录的审判
  此次章莹颖遇害案的审判,不仅引发了中国媒体的极大关注,即便对于美国自身,也称得上一次“标志性”案例。
  2017年6月9日下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的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乘车前往校外公寓签署租约,从此再也没有回来。21天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逮捕了27岁白人男子、UIUC的助教克里斯滕森,指控他涉嫌绑架和杀害章莹颖。之后,几经波折,克里斯滕森被以涉嫌绑架杀害章莹颖的罪名,并于2019年6月3日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联邦法庭开庭审理。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嫌犯至今仍然拒绝交代章莹颖的遗骸下落,但在检方拿出的海量证据面前,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控辩双方已经不存在任何异议。在6月24日举行的总结庭辩中,面对检方长达一个小时的长篇论述和“他绑架了她,他谋杀了她,他还试图掩盖他的罪行”的严厉指控,辩方律师的总结陈词只用了10分钟,并且在开场白中就承认“是他(克里斯滕森)造成了这一切”。
  很显然,现在问题的关键集中于美国法院能否判处这名凶手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做完上述陈述后,陪审团将再次审议,只有所有12名陪审员全部一致通过所有权衡加重和减轻因素的讨论后,才能做出是否给予死刑的判决,如果陪审团不能做出一致决定,被告就无法被判处死刑,他将更有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
  虽然该案件的发生地和审判地伊利诺伊州早已在2011年废除了死刑,然而本案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管辖,按照联邦法律,允许对犯有绑架致死罪的犯人判处死刑,因此对克里斯滕森的死刑判决是有可能的。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美国媒体的分析,如果克里斯滕森一审被判死刑,他几乎必然上诉,上诉理由则很可能是该案是否适用联邦法律,如果官司最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该案很可能又将演化为一场事关美国州权与联邦权力划分的案件。
  而在本案的实际操作层面,虽然凶手蓄意谋杀的罪行已经不存在任何疑问,但想要说服12位来自已经废除死刑制度的伊利诺伊州的陪审团员对凶手判处死刑无疑是极难的——正如当地报纸所言,检方需要一个一个说服陪审团员这个人为什么该死,但辩方只需要说动一个陪审团员将反对死刑的立场坚持到最后就行了。这注定将是一场不公平的博弈。
  行文至此,你可能会感到奇怪,强调法制的美国,为何会有这样一套看似“不靠谱”的陪审团制度,将司法正义和人的生死交给普通公民来判断呢?
普通人比政府更“靠谱”?
  在章莹颖案的庭辩中,面对案件本身的辩无可辩,辩方律师的辩护策略之一,就是追问陪审团员“政府是否有权判他(凶手)死”。应当说,这种辩护策略是十分高明的,因为它问到了英美法系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最初动因: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历史上最早发明陪审团制度的英国,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国家。公元十一世纪征服王威廉完成对英格兰本土的占领后,英国形成了一个由诺曼人为贵族、盎格鲁-萨克逊人为平民的二元结构。底层平民始终对诺曼人所带来的新法律制度保有抵触、反抗的情绪。而诺曼贵族则发现,如果他们太多地插手干预底层民众的司法事务,将激化两个种族之间的矛盾,但如果不管的话,又将让底层社会无法治理。
  最终,英王亨利二世想到了一个“挑逗群众斗群众”的法子:1166年,英王颁布《克拉伦登敕令》,该敕令要求从每个百户区中选择12名“宣誓之人”负责控告他们所在百户区的抢劫、谋杀、偷窃等除谋反以外的所有罪行。这个“司法改革”最初只是想缓和贵族统治者和平民之间矛盾的权宜之计,但在长期的实践当中,平民们却从中尝到了甜头:即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英国贵族受限于《克拉伦登敕令》,也难以随意构陷平民,人类在司法上对于公权力的最初约束,在这里得到了实现。
  到了北美殖民时代,由于北美殖民地居民与英国王权之间的天然矛盾,陪审团制度在这里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为了限制代表英王的总督助理提起没有合理根据的刑事起诉,无休无止地骚扰殖民地居民,美州殖民地大幅加强了其陪审团制度。但与英国陪审团制度显著不同的是,美国陪审团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是作为行政机构的助手,而是作为英国王权的对手存在。在随后的美国独立运动中,陪审团成了“司法界的独立军”,英国政府往往费尽全力逮捕、构陷一名独立运动人士,将其送上法庭,却随即被陪审团宣告无罪,而后将其放走。于是,恼羞成怒的英王宣布取消美洲殖民地陪审团的裁判权,而此举最终成为导致双方兵刃相向的导火索之一。
  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指出,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英国“在许多案件中,剥夺了我们由陪审团来审判的权利”。而在《独立宣言》签署前,北美12个州就已一致同意制定一部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权的成文宪法,“这是唯一一个12个州宪法一致规定的权利”。陪审团的权力自此在美国宪法中就被推到了至高无上的位置。
  可以说,美国陪审团地位的最终确立,完全是各个时期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促成的,正因为英美民众对公权力对平民的生杀予夺始终抱有提防心理,他们才宁愿让普通人而非专业司法人士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公正是种奢侈品
  既然陪审团地位在美国的备受尊崇有其国情的原因,那么,其公正性和效率如何呢?
  出人意料的是,相比于专业法官,陪审团的大多数判例至少被美国社会普遍认定为更“公正”。在任何社会,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腐化,相比于腐化一两个法官,想在不被人发现的情况下去贿赂12个陪审员显然是很难的。至少就美国的情况看,陪审团的名单是依靠抽签随机生成的,要想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整个地区的公民,这完全不可能做到。在挑选陪审员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要回避,成为陪审员以后便几乎与世隔绝,这些也都提高了贿赂的难度。
  然而,陪审团的公正同时也是一件奢侈品,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从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团的组成,一直到陪审团的裁决结束,其间需要经历复杂的程序,自然耗时较长。有学者认为,陪审团审判较法官审判的时间一般要长三分之一。在整个过程中,如果陪审员因故缺席或是有资格问题,就需要重新确定审判日期,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还有,每个案件中,法官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不厌其烦地给陪审团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理解案情和证据。再者,陪审团评议时,可能因为意见分歧过大而无法达成一致裁决,此时即形成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需要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这意味着上述所有程序都需要重来一遍,其低效可想而知。
  而低效往往意味着高花费,使用陪审团审判,政府就要选拔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虽然担任陪审员对普通民众来说是一项义务,但国家一般还是会给予其一定的报酬,陪审员参与审判期间,法院还要负责陪审员的伙食。如果陪审员被隔离,国家还要支付宾馆的开支。
  除此之外,当遇到章莹颖案这样的恶性刑事案件时,在公众一片义愤填膺的背景下,陪审团还经常会做出免除死刑这样有利于被告的裁决。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即便在美国,陪审团也经常是能不用就不用——眼下,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案件已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90%以上,陪审团的空间正在变得越来越小。
  然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在给人一种正在消退的印象的同时,也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却在引进或试图引进陪审团制度。曾经废除过陪审团制度的俄罗斯和西班牙,现都已经重新恢复了陪审团的运行;日本虽然没有正式恢复陪审团,但其国内要求恢复的呼声很高。而在我国,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提高公众法律观念,避免冤假错案,也是近年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的呼声。
  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在逐渐慎用陪审团制,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在尝试引进它,这一进一退证明了一点:人类的司法体系并不存在一套既绝对公正又绝对高效的“完美体系”,而是永远在对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当中来回游走、调试。备受关注的章莹颖案,或许又将把美国的司法向某个方向小小地推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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