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解读

齐鲁晚报     2019年08月01日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自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予以支付。
  (一)参保居民按照一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二)参保居民按照二档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三级医院70%。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和慢性病的类别予以支付。
  (一)普通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支付比例为60%。其中,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特定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住院医疗费用的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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