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这六件事需要早知道

齐鲁晚报     2019年08月08日

  本报文登8月7日讯(通讯员 刘佳 都慧) 很多上了年纪的参保人员在临近退休时才注意到自己的缴费年限还不够15年,受个人经济条件限制,可能会考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下面这个例子是社保经办机构在日常经办中处理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具体案例,供类似的参保人员参考。
  参保人许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在威海某单位参保。2018年10月,已年满50周岁的参保人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将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至户籍地经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事实上,参保人也可以选择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满15年后办理退休领取职工养老退休金。但由于职工养老保险还需要继续缴纳14年5个月且费用较高,所以参保人许某还是选择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这样在到60周岁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以领取居民养老退休金。(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2018年10月12日,市社保中心为该职工出具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随后参保人将《参保缴费凭证》递交至经区社保,经区社保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市社保中心收到联系函后,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信息表》并将个人账户余额1943.54元转移至经区社保,经区社保为其办理了接续业务,这样该参保人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7个月)和个人账户余额(1943.54元)全部累计至其居民养老保险账户中。(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归纳总结六条新规: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3、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4、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6、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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