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获有期徒刑

警方在多地查获千余箱,涉案总价值41万余元

齐鲁晚报     2019年08月21日

  本报泰安8月20日讯(记者 张伟 通讯员 王艳鹏) 近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破的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张某被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焦某某、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存放,欲对外销售。2018年1月6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大汶口镇某村查获鲁A牌照厢式货车,车厢内有焦某某、张某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一宗,并于当日在大汶口镇某住宅内查获二人存放的烟花爆竹244箱。
  同年1月8日在某物流门头房内查获二人存放的烟花爆竹231箱,于同年1月10日在大汶口镇某村查获二人存放的烟花爆竹共1273箱,涉案总价值41万余元。焦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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