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孙希利,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徐淑坤,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云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副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杲 鑫,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 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志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 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 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保勇,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 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姬国忠,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 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孔凡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思超,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苗庆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 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 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白松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赵春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齐小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二)(三)中有关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
●刘 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等。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郭新疆,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主任科员,监察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建议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张 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孙京平,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李仁锋,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马小豹,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殷继明,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张庆国,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刘 科,中共党员,济南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原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吴承丙,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书记。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张 磊,中共党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施 霆,中共党员,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宋光金,中共党员,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 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魏光军,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原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建议给 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董庆焕,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李松林,中共党员,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