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单车绊摩托”太狠,警情通报不该闪烁其词

齐鲁晚报     2019年09月18日

  一起特别的车祸特别引人注目。9月15日晚,广东汕头交警在金园东厦路口查酒驾。当一辆摩托车为躲避检查掉头逃跑时,一位执法人员抄起路边的一辆共享单车扔了过去。结果,当事摩托车被“成功”绊倒,两位年轻的驾乘人员倒地受伤,被紧急送医救治。甚至有消息称,其中一位已不治而亡。
  也许,确如汕头警方所“声明”的那样,“一死一伤”的说法并不属实。其实,大家也希望看到当事人伤无大碍的结果。但是,即便车祸的后果并不像“传说”的那么严重,扔单车绊摩托的行为也已足以“承载”人们对汕头交警执法规范性的质疑。
  事发之后,汕头警方一直在“强调”当事摩托车驾乘人员“违法”——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逃避检查掉头逃跑,当事摩托车无车辆入户注册记录,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虽说这些“违法”跟酒驾并无直接的关系,交警在查酒驾的同时予以查处也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问题在于,在查处过程中,汕头交警“用力过猛”,超过了交警执法必要的限度。即便是查处违法行为,执法行为也不能不惜代价、不计后果。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懂得,将一辆共享单车扔到一辆疾驰的摩托车前面究竟意味着什么。从这个角度看,汕头交警的执法行为“出手太狠”,违背了“最小侵害原则”,丧失了应有的行政温度,缺乏对生命尊严的敬畏之心。
  其实,如此执法也有违权威的工作规范。公安部2016年制订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以及此前颁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曾明确规定,查处违法行为,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拉拽车辆或驾乘人员;除机动车驾驶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按照这些规定的精神,汕头交警完全不必采取那么极端的方式对试图逃跑的摩托车驾乘人员进行拦截,通知前方同事堵截或根据相关记录“秋后算账”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可惜,汕头交警最终还是“跑偏”了。与扔单车绊摩托相“匹配”的是“率性而为”的警情通报。事发之后,汕头警方在一天之内陆续发布了三份警情通报。第一份通报将车祸“解释”为逃跑摩托撞上了绿化带,第二份通报对车祸具体原因不置一词,第三份通告终于承认了扔单车绊摩托的事,但将主要责任人“定义”为辅警。虽说每次通报都有所“改进”,但是,在各种闪烁其词的背后究竟是怎样一种工作态度与执法水平,大家已经看得比较清楚了。在这个意义上,汕头警方所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指向的就绝不应只是当事的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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