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颂系”

齐鲁晚报     2019年10月27日

  □王吴军
  翻看中国历史会发现,古代封建帝王经常会大赦天下,比如在登基、立太子、立皇后、更换年号等情况下会赦免一些犯人,还有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大丰收的情况下,有些帝王也会大赦。其实,在古代还有一种所谓“颂系”的诉讼制度,就是某个人或某一类人在犯罪之后,因为受到宽容而不戴狱具,甚至不必到监牢里去。这有点类似于后来的监外执行。
  对于颂系,古代书籍中多有记载,比如,《汉书·惠帝纪》中记载说:“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颜师古为之注解说:“古者‘颂’与‘容’同。”《汉书·刑法志》中记载说:“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颜师古为中注解说:“‘颂’读曰‘容’。容,宽容之,不桎梏。” 
  南宋诗人杨万里在《与张严州敬夫书》中说:“纵幽囚,罢逮捕,息鞭笞,去颂系。”清朝文学家蒲松龄在他的《聊斋志异·神女》中写道:“生以谋杀论死,备历械梏;以诸未获,罪无申证,颂系之。”由此可见,颂系是古代法律规定的对于贵族阶层和老少、残疾、孕妇而实行的一种特殊待遇制度。
  享受颂系制度的首先是贵族阶层等有特权身份的人。在《汉书·惠帝纪》中记载的“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就是这类有特权身份的人,这些人“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三国时期著名学者如淳在其《汉书音义》中注解说:“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意思是说,本来这些有特权身份的人犯了罪是应该依照法律接受刑事惩罚的,但是,因为他们是有特权身份的贵族阶层,因此,他们就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以得到宽容,不用戴刑具,可以不用品尝监牢之苦。这就是颂系制度为这类人带来的好处和特权。
  在《隋书》中的《刑法志》中记载,梁朝的时候,“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意思是说,在梁朝的时候,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这些特权阶层,只要犯的不是死罪,都可以享受颂系制度带来的好处。
  在北齐的时候,官吏、贵族中可以享受赎罪特权的人,犯流罪以下,也可以享受颂系制度带来的好处。《唐六典》中的《刑部》中记载说,唐朝时,国家官吏因为公事而不是因为个人私事而犯罪被处以徒刑的,也可以享受颂系制度带来的宽容,不必服刑。当时,“官员及勋散之阶第七以上”者,犯徒、流罪者,可以“锁而不枷”。到了明清时期,官吏不是因为公事而是因为个人私事而犯罪者,处徒刑以下的,以及因为公事而犯罪处流刑以下的,也都散收而不加狱具。
  古代的法律系统之所以会有颂系制度的产生,显然首先是为了维护贵族阶层的特权。在古代的社会里,阶层的差别是用人们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层确定了在国家和社会中的特殊的法律地位。
  古代的颂系制度也常常施用于老少、残疾和孕妇。《汉书》中的《刑法志》记载说:“孝景后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颜师古注,孕者未乳是没有生产孩子者。)师朱儒(颜师古注,这里的‘师’是师药师,就是盲人等眼睛残疾者。这里的‘朱儒’是短人不能走者,也就是侏儒症患者以及腿脚等残疾不能走路者。)当鞫系者,颂系之。’”意思就是说,当时,国家下了法令,凡是八十岁以上和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眼睛和侏儒症患者以及腿脚有残疾者,犯了罪之后,都是颂系制度的适用对象。
  梁朝的法律也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并颂系之。”在《唐六典》中的《刑部》中记载说:“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颂)系以待弊(毙)。”元朝的法律也规定,重病者,去枷、锁,任凭家里人进行护理和伺候。明清时期的法律也规定,囚徒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废疾者,都实行监外执行,不戴狱具。
  古代的法律之所以对老少、残疾和孕妇实行颂系制度进行宽容,只是因为这些人一般不太可能畏罪逃逸、行凶以及实施别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可以起到显示朝廷对于天下芸芸众生的仁爱和慈祥,让人们对其感恩戴德,服服帖帖而不闹事,求得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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