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报文登10月30日讯(记者 李伟 通讯员 王旭东 于卫华) 10月24日,记者从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70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620元。新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补助资金本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统计,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全区城乡低保对象共计2675户3411人,累计发放低保金936万元。全区特困供养对象共计2614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703.43万元。自1997年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制度以来,我区先后17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15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10次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标准分别实现13年、9年连续增长。此次提标进一步缩小了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提升了城乡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
新闻发布会上,就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问题,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低保。
申请办理低保的具体流程是: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镇村干部、村(居)民政协理员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补助金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财产状况在以下情况下不得纳入低保: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5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或者大型农机具现值高于5万元的;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此外,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就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条件,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其中,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情形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的情形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