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家属代理律师、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一千律师提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该给大家更多的思考是,这些未成年人为什么要犯罪?他们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孩子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一旦缺失,大家都会把这些问题归结于社会问题,这才是更值得重视和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柏浪涛曾提出,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虽然某个未成年人未达责任年龄,但是能够证明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有“恶意”,则推定其达到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他也提出,借鉴该制度必须严格地本土化。例如罪名上的限制、年龄限制、证明该未成年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相应的程序保障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田汝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