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多地出台条例

“非食用性利用”各地标准和尺度不一

齐鲁晚报     2020年04月10日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列入《目录》的动物,要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
  农业农村部征求意见
狗被列为伴侣动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虽然源头尚未确定,但再次为滥捕滥食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我国各地陆续出台“舌尖上的禁令”,严惩滥食野生动物。在《目录》形成之前,对于野生动物的划定等就存在诸多困惑:禁食野生动物包含哪些品类?此次《目录》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从一定程度上释放出信号:“舌尖上的禁令”即将划定范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梳理发现,《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种,其中,传统畜禽18种,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特种畜禽13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针对此前关注度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回应,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记者了解到,近日,《深圳特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野生动物和猫狗都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目前,该条例现已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擅自放生拟最高罚2万
山西将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在《目录》形成之前,对于野生动物的交易、食用就已经被提上了立法层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非食用性利用”上,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尺度不一。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指出,禁止擅自放生。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将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加大了处罚力度,4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称为山西“史上最严”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既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也加大处罚力度。根据规定,今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食用、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一万元的罚款,非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将面临至少五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越高,相应的处罚也越重。同时,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新增了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的规定,影响违法行为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有动物保护专家曾表示,允许“医用、展演、旅游观光、物种保护、种源繁育”领域利用野生动物,漏洞较大。事实上,以往非法从事野生动物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也多是借物种保护、种源繁育的借口,以“保护”之名,行“利用”之实。记者梳理发现,在野生动物的非食用性利用上,也有多地近期出台了相关规定。
  3月25日,青海省出台规定: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对于野生动物的买卖、食用之所以屡禁不止,也源自于一些地区民间对于野生动物捕食的传统。
  3月31日,广东省表决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郭春雨 综合新华网、中国新闻网、北京日报、第一财经、潇湘晨报、界面新闻等

各地禁令摘要
  ●深圳:禁食野生动物、猫狗
●北京:禁止擅自放生,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山西:违反“禁野令”将计入社会诚信档案
●青海:非食用性利用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广州: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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