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拟规定:

新冠病毒样本应指定机构集中保存

齐鲁晚报     2020年05月12日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日前拟定《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对确需保存的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由有关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
  据介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为扎实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健委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严格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要求。根据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
  各地卫生健康委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确保安全。
  各地要指导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做好实验数据与毒株管理工作,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毒株及相关样本运输方面,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并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由有关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和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销毁。
  各地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相关人员数据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指导各相关机构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的信息管理,防止患者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泄露。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严格履行属地化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实验活动,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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