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应为居委会配备法律顾问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齐鲁晚报     2020年09月26日
  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县(市、区)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条例的出台,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范佳 
 应在居民委员会设立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同时,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
 积分制度和诚信档案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热线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  条例规定,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上述群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条例还规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度和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提供服务、表彰奖励、综合评价等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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