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22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要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病情危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近救治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回统筹地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对于“病情稳定”,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意见确定。一般而言,如果转院过程不会影响工伤人员伤情的,就可以转院。)
  我市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系统已启动运行,参保职工因工负伤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救治医院,出院时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即时结算哦~
  目前,我市正在市直和文登区经办机构开展试点工作,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和威海卫人民医院为联网结算试点医院。
  即时结算
  办理流程
  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及时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须在职工受伤后第一时间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快速报案。定点医疗机构初判其符合“工伤”的,进行工伤住院登记,并上传至参保地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和住院登记信息后,组织快速认定、审批、数据共享等工作。医疗机构接收到审批反馈信息后,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对受伤职工进行管理和治疗。出院时,该职工发生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康复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
  非即时结算
  办理流程
  办事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待遇。
  申请材料
  (一)门诊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网上打印或现场领取); 
  2.门诊报销材料:
  (1)门诊发票;
  (2)门诊病历;
  (3)门诊费用明细(加盖医院专章)。
  (二)住院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申请表》(网上打印或现场领取);
  2.住院报销材料:
  (1)住院发票;
  (2)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
  (3)住院费用明细(加盖医院专章)。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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