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蒋某到某度假公司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6500.00元,因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蒋某在离职后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度假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1500元。
庭审查明:蒋某确系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7日在度假公司工作,入职后,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通知蒋某及其同时应聘的老乡陈某一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蒋某与陈某分别在各自的劳动合同首页填写了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内容,但在签名捺印时,趁公司人员不注意,二人分别在对方的劳动合同中签名捺印。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同时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蒋某在劳动合同首页填写了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等内容,但在劳动合同乙方最后签名时,蒋某与另一名职工陈某互相在对方劳动合同中签名,该行为视为蒋某授权陈某为其代签劳动合同,应判定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蒋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委不予支持。
(兰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