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时间为11月20日至翌年4月5日,突遇大幅降温可马上开始供热
本报文登10月28日讯 10月22日,文登区召开供热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登区住建局、供热企业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今冬居民供热工作相关情况,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文登区坚持把保障好居民供热作为一项保民生、促和谐的大事来抓,今年以来,文登区住建局会同供热企业,针对上个采暖季群众反映的冬季供暖相关问题,精准推进供热设施检修、供热管网改造等工作,目前供热各项工作已经基本准备就绪。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今年文登区仍然实施政府制定的11月20日至翌年4月5日的采暖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用户只能从11月20日才能感受到家中温度的提升。近年来,文登区供热企业一直采取低温运行措施,在规定采暖季到来前已经具备了供热条件,遇突然降温可直接提温。同时,文登区今年供热时间仍将继续与威海保持同步,目前供热企业已经开始对主管道进行充水,月底完成管道充水,11月1日具备低温运行条件,可随时根据天气情况进行提温。
此外,为了更好的为群众服务,供热企业持续改进服务窗口设施,开通了多家银行网上缴费、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缴费方式,并加大网络缴费方式的宣传力度,动员用户通过网上缴费以减少人员聚集。同时,加大集中收费窗口的管理,严格实行“一米线”,对前来缴费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看健康码。
用户室内温度一直是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供热企业相关负责人作了详尽回答。按照《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协商供热的供热方和用热方对供热温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二十四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仍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用户退还自其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6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20%;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4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摄氏度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额热费。协商供热的供热方和用热方对退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新建住宅小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需要供热的,由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对按时申请并通过综合验收、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4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该单元户数40%的,供热方与用热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供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用户与供热企业的供热协商工作。同时,由于新建建筑存在用热率不够40%,仍由建设单位管理供热的情况,在新建建筑中一定程度上还会存在暖气来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但不会晚于政府规定的供暖时间。
需要广大市民注意的是,用户户外的供热设施并不都是供热公司的设施,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供热分户控制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供热分户控制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属于用户自有,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