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被罚后再次财务造假

齐鲁晚报     2020年11月04日
  2020年11月3日延安必康(证券代码002411)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杨泉军解读认为,延安必康本次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包括两个文件。
  第一部分是针对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为了掩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情况,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的行为,证监局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且引发了投资者的维权。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必康股份或延安必康的投资者,在此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具备维权的资格,后续仍然可以通过微信fazhi315咨询,第一批投资者的维权资料已经提交法院立案。
  第二部分是针对延安必康2019年将以前年度计提的销售费用,确认为当期营业收入,导致2019年度多记利润总额5345.71万元的行为。证监局对延安必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财务数据是投资者判断股票价值和做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延安必康2015至2018年财务数据造假受到处罚不足一个月,又被发现2019年度虚增利润,在财务数据方面的屡错屡犯,暴露出企业内控制度缺失,也反映出目前违法成本过低的缺陷,再次验证了“只有通过判决上市公司,对众多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才是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财务造假的终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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