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红色文化遗存要严惩

齐鲁晚报     2020年11月28日
  ◎条例中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
  ◎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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