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壮举何必死磕“见义勇为”

齐鲁晚报     2020年12月23日
  相对于为王某威“死磕”见义勇为的荣誉,公众更应关注的是,当地对待王某威事件的态度。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无论是救认识的人,还是救不认识的人,从行为的根本意义上来说,都是救人。凡是救人,都堪称一种壮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 朱文龙

  一年前,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此后王某威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认为王某威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向当地提出了申请。12月14日,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正式向王某威家人进行了书面回复,决定不予确认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对于这项决定,清丰县相关部门给出了这样的解释,他们认为王某威、刘某伟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同伴刘某伟遇险时,王某威实施救助行为,属于其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因此,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处于危险状态时下水救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这则消息一出,迅速引发了舆论关注。很多网友都为王某威鸣不平,认为清丰县相关部门适用法规不当,其实这大可不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评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威、刘某伟等5人有共同饮酒活动,其他同行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这一观点并没有错误。既然有这些义务,那么按照《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王某威的行为尽管很高尚,但是因不符合要求,就不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事实上,王某威的遭遇,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如在2014年,武汉的18岁小伙黄康,因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却未能获批见义勇为者。再如2016年,成都市民张某、于某因救助一起出游的同伴不幸溺亡,相关部门拒绝认定他们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理由同样是施救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这表明,“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先决条件,已经成为各地的共识和普遍做法,清丰县相关部门的做法并没有“出格”。
  相对于为王某威“死磕”见义勇为的荣誉,公众更应关注的是,当地对待王某威事件的态度。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无论是救认识的人,还是救不认识的人,从行为的根本意义上来说,都是救人。凡是救人,都堪称一种壮举。诚然,按照当地法规规定,王某威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这并不就意味着王某威的精神不值得学习,相关部门可以撒手不管。从报道中来看,相关部门只是表示,事后将对其家庭进行慰问。显然,这种做法无法让人满意,透露出了相关部门对好人的冷漠。
  清丰县相关部门的做法,亟待纠偏。在“好人精神”依然属于“稀缺品质”的当下,好人的切身遭遇体现着一种社会价值导向。只有给予好人充足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才能扫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励更多人学好人做好事。从这个角度而言,相关部门除了慰问之外,还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从物质、精神等方面对王某威的救人行为给予肯定和奖励,做好对这个家庭的人道主义安抚的同时,在当地大力宣传王某威的事迹,弘扬王某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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