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滨州市区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齐鲁晚报     2021年01月02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边浩玥         
  近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滨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中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据了解,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止。
  办法中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核发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方面,办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在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单手扶持行驶;不得醉酒驾驶;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他人的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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