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合力保障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齐鲁晚报     2021年03月03日
  3月1日,记者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其相关文书共有1917篇,以刑事案件进行判决的共有76篇,法院基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两项罪名论处,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几个月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
  对于“高空抛物罪”入刑法,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此前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对于高空坠物民事责任都是有规定的。“但是随着类似事件不断发生,比如说婴儿被高空坠物砸伤致死事件,民法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在刑法上作出规定。”
  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认为,此类案件存在两难——取证难和寻找侵权人难,被害人仅凭私力很难获得法律救济,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等公权力介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
  刘玲称,“高空抛物罪”设立之前,刑法相关规定也会对高空抛物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比如根据其情节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侵犯的法益不同,以后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同时,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在刘玲看来,刑法规定的是最严厉的法律处罚,有一定震慑作用,可以让部分潜在的犯罪分子对刑罚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对人们也有教育、引导作用。“新设高空抛物罪,更大作用是警示作用,震慑潜在犯罪分子,起到犯罪预防效果。”
  “防范高空抛物,是一项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保障,还需要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其中。多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刘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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