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顺梅: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临沭县临沭街道苍源居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23号,并于2020年9月1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
1、退还非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土地;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岩
电话:0539-6219110
地址:正大街与光明路交会处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