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绕城高速内拟限定“一户一犬”
齐鲁晚报 2021年04月21日
对已办理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当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弃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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