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审议,强调监督“超大型互联网平台”

向个人数据泄露说不

齐鲁晚报     2021年04月27日
  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