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契税税率统一为3%,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住房权属转移未设置差别化税率

齐鲁晚报     2021年05月28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给地方三项授权:一是对契税的税率,地方可以在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可以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差别税率;三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住房因不可抗力灭失,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可以确定免征或者减征办法。
  石晓表示,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我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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