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临自然资规罚催告字〔2021〕2017号

齐鲁晚报     2021年07月03日
  闫廷鲁(身份证号码:372801197405063155):
  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罗庄区付庄街道窑南头村土地4201平方米(合6.3亩)建设“祥和名居”小区西侧三层住宅楼三排及硬化地面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于2013年6月开始,擅自占用“祥和名居”小区东大门口以南、以北土地1472平方米(合2.2亩)建设三层沿街楼各一排,及占用小区东大门内主路以南、以北两侧土地1598平方米(合2.4亩)建设二层沿街楼各一排。总占地总面积7271平方米(合10.9亩),已全部建设建(构)物和其他设施;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前)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6〕3号)“对违法占用土地依法处以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30元/m2进行处罚;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25元至30元/m2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按照20元至25元/m2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15元至20元/m2的标准处以罚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0〕2012号),并于当日通过沂蒙晚报向你公告送达。
  你至今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9065元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人民币109065元,共计人民币218130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平彦强 王涛 电话:0539-8289018
  地址:罗庄区湖东二路79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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