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施工毁设施赔偿受罚真不值

齐鲁晚报     2021年08月13日
  近日,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有关部门移交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案件,经调查取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赔偿其损失。
  2021年7月13日,某施工单位在建设潍坊三中过街天桥施工过程中,将颐园社区部分公共自行车车桩损坏。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按期缴纳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执法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邓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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