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数据杀熟 不得强推个性化广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对一揽子热点问题均有回应

齐鲁晚报     2021年08月18日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等。其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对“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我国修改人口计生法 拟明确实施三孩政策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1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这是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修改人口计生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新增“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
  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将“提倡”表述为“可以”,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更为精准的法律表达,公民有权在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子女。同时,这一修改明确公民有权生育三个子女,也有助于划定政府相关责任的范围,如采取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说,过度的晚婚晚育压缩了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在“计划生育服务”一章,修正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服务内容新增了“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承担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内容新增了“优生优育”,还新增了“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的表述。
  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修正草案贯彻决定精神,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张力说,删除相关条款是为了扫清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障碍,未来将更多地依靠惠民措施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的规定,对推动这一政策落地起到怎样的作用?
  张力认为,修正草案此处新增,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说,今后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当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对育儿假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修正草案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新增不少内容。其中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尤其是针对婴幼儿照护难题,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张力说,针对很多家庭因为缺乏充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而不愿生、不敢生的现状,修正草案系统性增加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家庭顾虑。
  为确保托育服务质量和安全,修正草案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机构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处罚规定。
  修正草案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针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建立健全对这类人群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注册会员却被要求填写生日、籍贯、学历等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近年来,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问题频频引发质疑。
  草案三审稿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容易被识别,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可能更难被察觉。“百姓日常生活与网络平台紧密相连,个人信息如果被过度收集,或者存储、使用不善,将会侵害用户权益。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围绕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作出完善。”
应向用户提供拒绝个性化信息推送的方式
  搜索过一个商品,接着就会收到很多类似广告的推送……近年来,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推送个性化广告。
  草案三审稿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以及公开透明原则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将未成年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网络暴力、网络欺诈……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侵害青少年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草案三审稿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说,一些平台的主要用户就是低龄未成年人,有的平台设置了令人眼花缭乱的消费陷阱。草案三审稿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其本质是限制某些平台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牟利。“现在有的平台已禁止未成年用户充值或‘打赏’,这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一种体现。”
明确逝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一个人去世后,其他人有权利处置其生前使用的网络账号吗?草案三审稿明确,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该条款首先意味着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不是随意的,同样要遵守合法、正当的原则;其次,条款体现了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维权渠道窄、成本高、处罚侵权力度不够等问题。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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