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歧视女性广告罚没87万元,该罚的不只是李诞

齐鲁晚报     2021年08月26日
  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明自己的产品是女性用品,涉事品牌为何要找男性明星代言?这不也是对广告法的违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 张泰来

  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广告违法信息,其中李诞因发布违法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罚款651147.54元,共计876721.31元的行政处罚。
  挣着女性的钱,做的却是侮辱女性的事儿,李诞被罚着实不冤。今年2月份,李诞在其微博发布某品牌内衣广告,内含“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的表述,还附上了“#我的职场救身衣#”的话题标签。女性在职场上与男性并无本质不同,职场也不乏让人尊敬的优秀女性,她们能够立足职场取得成功,靠的是能力和努力。李诞的一番言语却将“职场”与“内衣”挂钩,称女性可以“躺赢职场”,有辱女性尊严,存在物化、矮化甚至歧视女性的倾向。
  基于此,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此认定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李诞本人似乎也认识到了不妥,自行删除了微博,并在次日发文致歉,但恶劣影响已然造成,李诞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明星要代言产品,必须始终恪守法律法规的边界,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李诞被罚,给其他明星代言活动敲了警钟。广告需要创意,但玩梗必须有边界,别拿低俗当幽默,别把肉麻当有趣,否则一旦触犯了法条,执法部门可不管你是不是明星。
  在此次事件中,李诞固然该罚,但仅仅处罚李诞一人远远不够。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李诞的行为属于广告代言,而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李诞是一个男性艺人,代言的却是女性品牌内衣,这明显属于为未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其行为无疑是对广告法相关规定的无视,被罚实属咎由自取。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品牌方作为广告主不管是制作广告文案,还是寻找代言人等,也都应该遵循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明自己的产品是女性用品,为何要找男性明星代言?这不也是对广告法的违背?
  此外,值得关注的还包括经手的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内容的平台等,对于发布的广告内容也应遵循广告法规定,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但这一点,它们显然也没有做到,为以儆效尤,严肃法律,理应依法分别给予严肃追责。
  据新闻报道,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认定李诞所属的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李诞发布女性内衣广告中未尽到审核义务,并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没收广告费3.3万元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执法部门不妨借鉴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做法,对该广告发布的全流程进行梳理,对涉及的责任方一一追责惩处,这既是对女性尊严的维护,也是对广告法的捍卫。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