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未申请补休并非“过期作废”

齐鲁晚报     2021年11月06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日公开发布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来自去年11万余起案件。
  加班费相关案件中,蔡某在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担任工程师期间,因年度累计休息日加班70小时未调休,离职时向公司提出支付上述加班费。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为倒休周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逾期未休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故不予支付。仲裁委认定,依据现行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非劳动者不“申请”补休则“过期作废”,故支持蔡某仲裁请求。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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