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

注册含地名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齐鲁晚报     2021年12月13日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要求他人支付加盟费?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问: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前,潼关肉夹馍协会就是以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在包括山东在内十多个省市提起诉讼,一些被告的小吃店经营者说,这是逼他们入会、加盟。那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这位负责人分析:“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通过诉讼维权收取
所谓“加盟费”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要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这位负责人强调:“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加盟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他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让恶意诉讼当事人
“偷鸡不成蚀把米”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这位负责人说:“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
  他提到了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全国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据央视、新华社、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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