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未有约定,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齐鲁晚报     2022年02月18日
  ◥潍城区一小区内设置的免费停车位(资料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琳 孙浩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16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审查、审议修改情况、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意见。该条例对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物业管理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厘清市、县、镇街、社区
责任边界

  《条例》的起草历经两年多,修改一百余稿,最终形成《条例》草稿(征求意见稿),今年1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业主及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七十九条。注重解决物业管理组织力不强、职责不清、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发挥差、停车管理尤其是电动车停车管理、车位(车库)的管理和使用、物业项目交接难、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下步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主要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大力发展“红色物业”。厘清了市、县、镇街、社区的责任边界,明确政府层面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镇街召集联席会议,明确相应机构,统筹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社区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等。明确了镇街对业委会成立和监督的责任;针对业委会成立难问题,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规定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增设车位
只售不租的处罚措施

  《条例》注重解决停车管理尤其是电动车停车管理的问题。对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新建或者改扩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完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禁止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违反上述规定,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对新建小区、老旧小区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人防车位等不同类型车位(车库)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对违反规定的,增设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维修资金
首次交存和续交要求

  《条例》注重解决物业项目交接难的问题。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要求。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原物业服务人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条例》明确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具体负责资金收管用;明确维修资金首次交存和续交要求、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及分配等实行公开;明确未建立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时,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约定或比例分摊。
  截止到2021年底,潍坊全市共有住宅小区5208个,备案物业服务企业1623家,从业人员近7万人,管理面积2.7亿平方米,服务业主161万户。潍坊在老旧小区改造、红色物业、行业文明创建等方面均走在了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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