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启用进口货物集中监管仓

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责

齐鲁晚报     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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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王琳)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进口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静置期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潍坊市进口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自2022年4月10日0时起启用。
  凡进入潍坊域内的进口货物,除在省内其他市进过集中监管仓并取得《**市(县、区)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出仓证明》”)的,必须在潍坊市进入集中监管仓,落实检测、消毒、静置等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应入尽入”。
  货主应在进口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查验通关单、消毒证明、检测证明,比对货物和报备信息,办理登记入仓手续。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静置不少于10日,实行分类存放,严禁人员接触。
  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取得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出仓。集中监管仓出具《出仓证明》,《出仓证明》包含监管仓名称、地址、核酸检测、消毒记录和静置等信息,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
  市内进口货物加工、仓储、销售、使用者应当查验并留存进口货物《出仓证明》。没有《出仓证明》的进口货物,一律不得进行加工、仓储、销售、使用。
  运输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人货分离。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车人员应服从集中监管仓的管理,不得随意下车走动。
  进口货物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核酸检测、消毒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一律停业整顿;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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