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     2022年04月29日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鲁1621破申1号
  经债权人邹平鑫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决定对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止。同时指定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临时管理人。
  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债权申报方式为现场申报、邮寄申报和网络申报。现场申报及邮寄地址为:山东省惠民县东门大街188号惠民人才港二楼会议室;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13276414779;邮政编码:251700。网络申报地址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债权人可选择上述方式之一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如本院裁定受理山东省惠民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利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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