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9日讯(记者 王琳)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易监管,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潍坊市于近日出台了《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从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该《细则》对之前的《暂行细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按照有关最新政策要求,在监管银行招标、监管终止节点、资金监管范围、资金冻结划转、理顺工作职责、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重点修改和调整。其中,在“预售资金使用和退还”方面,修订内容较多,重点强调了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途,并强化了对信用等级较差的B级、C级的预售人的市场监管力度。
该《细则》共七章36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号设立,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和退还,第五章预售资金监管终止,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管理措施,第七章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章“预售资金使用和退还”中,主要修订了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的修改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把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修改为达到交付条件。
新增加第十八条内容。重点强调了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途。主要内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预售人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在终止资金监管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子公司项目监管额度内的资金。
第十九条修改。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控制节点,由原来的6个节点调整为5个工程节点,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作为节点,其他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修改。强化了对信用等级较差的B级、C级的预售人的市场监管力度,由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分别增加3%、5%,调整为增加5%、10%。
将原《暂行细则》中先撤销合同网签备案,后退款的规定,修改为同时办理解除预售合同和退还售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