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让临终选择更有尊严

齐鲁晚报     2022年07月05日
  □房清江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与安乐死通过外力结束病人生命以减轻病人痛苦,所产生的争议不同,“尊严死”是在病人生命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撤除外力支撑,让病人自然地离世。近些年,“尊严死”尽管屡屡引发争议,却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医疗上赋予病人有“尊严死”的选择权,是出于对病人意愿的尊重。病人在生命垂危之际,无任何抗争能力,无法实现意愿其实很残忍。现代社会讲求人性化,对于即将死亡的病人,倡导临终关怀。临终关怀除了心灵抚慰,就是遵从其意愿,满足他们有尊严的要求,帮助他们减少临终医疗不必要的痛苦。深圳的医疗条例立法,首次在“临终决定权”上赋予了患者通过生前预嘱的方式,保障自身伤病末期放弃抢救、维护尊严的选择权利,无疑是一次大胆的突破,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当然,临终决定权的“生前预嘱”,并不等于临终意愿或者最终选择,充其量只是患者之前对“尊严死”观念的认可。具体到临终的选择,还应有一个科学性以及时机的判断。允许“尊严死”,在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况下,医生与亲属也存在一个权利的把控,要在充分尊重病人选择权与防止“误伤”之间找到平衡。“生前预嘱”是尊重患者选择权的人性关怀,但作为一项制度,也需要划清选择权利的界线与尺度,有了现实合理性才能找得到实现的土壤,才会真正让临终的选择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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