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犯罪人员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当用非常之举

齐鲁晚报     2022年09月19日
  □谢晓刚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要求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
  性侵未成年人,会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饱受摧残,甚至会毁了他们的一生,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我国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较高的刑罚,但是,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在一些地方还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
  还要看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可饶恕”“成瘾难愈”这两个特性,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罪犯在服刑之后都能得到改造。公益组织“女童保护”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中,在没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况下,施害人往往多次作案,不会自动终止,持续作案达到2-3年甚至更久。这种现象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熟人作案中。
  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对性侵犯罪实施信息公开、从业禁止。
  当然,地方积极有益的探索对于推动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涉及法学界旷日持久的一场大争论——对已服刑结束的犯罪人,是给予其“前科封存”还是要求其“前科公开”,这关系着帮助罪犯改正后正常回归社会,避免“破罐破摔”。不过,从历年“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中可以看到,各地独具特色的措施与探索,如教职员工入职前要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等,实实在在为孩子们远离性侵筑起了一道道“防火墙”。
  放眼世界,很多国家选择对性侵犯罪实施更严厉的二次防范手段。1994年,7岁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奸杀,之后美国就推出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居民。不仅是美国,英国、加拿大、南非等国也建立了性犯罪登记制度。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法律当用非常之举。必须坚持未成年人权利优先原则,对性侵者的隐私权、再就业权做必要的扣减,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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